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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2194号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葛国荣与被告李辉、李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辉、李欣各清偿原告人民币116867元及利息(以1168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提交执行申请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47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晋夷工具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不慎损坏的票号为3130005147364302、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台州晋夷工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7364302、票面金额6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晋夷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破22号

  临海市人民法院根据赵维正的申请于2020年7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 317000; 联系电话: 85127577)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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