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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仲裁公告

  李光耀:本委受理的(2020)杭仲字第734号申请人余锡萍与被申请人李光耀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30在本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开庭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七楼第一仲裁庭,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4760)。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庭审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20-08-19 2 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