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反悔二审加刑
通讯员 杨淳
本报讯 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在认罪认罚后又随意反悔,结果得不偿失。被告人王某在被武义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后,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加重处罚,加刑2个月。
2016年,王某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原告45万元及相应利息,但王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后,王某又一直未按法院要求迁出房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随后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去年6月,王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之后王某支付了执行款,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宣判后,王某拒不认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金华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认为其无罪,故不应再基于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但考虑被告人王某二审期间申请撤诉,又表示认罪,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改判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