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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1770号

  应海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区罗西住宅区九组团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13号

  林云林:本院受理原告金小新与被告林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小新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332元,由原告金小新负担102元,由被告林云林负担12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16号

  田昆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少乐与被告田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少乐货款6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100元,由被告田昆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151号

  温州市博程汽车维修厂(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博程汽车维修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06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8-20 2 2020年08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