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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413号

  骆祥明:本院受理原告计正强与被告骆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计正强34822元及利息损失(以348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321元,由被告骆祥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153号

  温州日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怡: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日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06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085号

  胡珍、陈祥龙:本院受理原告袁振兵诉被告胡珍、陈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170号

  黄喆:本院受理原告缪志云与被告黄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至款清止;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7089号

  赵威: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歌制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7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8-20 2 2020年08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