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469号
江军伟:本院受理原告毛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丽娟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6月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1640元,由被告江军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军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正尧:本院受理原告林新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8175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24破30号之二
2019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振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 2020年3月4日,本院主持召开了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7名债权人申报8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2718703.43元,其中李慧芳等5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计9478556.83元,已经债权人会议审核无异议。经管理人调查,浙江名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尚有执行款共计26423. 38元;应收工程款2笔,共计296633元;应追缴股东出资共计500万元。综上,债务人可处置资产预计合计为5323066. 38元(实际金额以最终清收结果为准),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此,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8月17日提请本院宣告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裁定宣告浙江名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