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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3153号

  王照艳: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光诉被告王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照艳立即归还原告陈文光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0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17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海川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5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海川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海川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海川工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23日前,向浙江海川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七楼707室,联系人:赵凯宏,申报电话:1585791415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海川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9日上午9: 00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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