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81民初3089号
史大兴:原告浙江集翔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集翔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999元(暂计至2020年5月17日,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5500元。二、被告史大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集翔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66元,减半收取计74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83元,由原告浙江集翔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元,由被告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史大兴负担124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1469号
屠国良:本院审理原告田建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破6号
2020年8月7日本院通过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安吉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盛世公司的管理人。盛世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9月13日前向盛世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 313300;联系电话: 19857275080. 0572-5012306;联系人:陶江)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世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