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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127民初3023号

  夏晓华、夏发根:原告汪小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2697号

  王嘉凯:原告卿海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9: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1439号

  赵永甲、张小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5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9号

  江苏日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6781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日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6781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5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最后持票人为江苏日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238号

  庞军委、庞黎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峰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军委、庞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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