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1640号
彭德湘、刘平: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德湘、刘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128号
浙江贝月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成志和金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月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351号
卢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卢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4民初3966号
陈锋、林雪梅:原告金贤国与被告陈锋、林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3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瓯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848号
宁夏娅豪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阿尔派妮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娅豪六盘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5310号
张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02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