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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421民初2346号

  绍兴奔色绒业有限公司,潘家骏: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兴申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奔色绒业有限公司、潘家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2020)浙0421民初2346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3732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437325元为基数, 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西塘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2404号

  绍兴奔色绒业有限公司,潘家骏: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博织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奔色绒业有限公司、潘家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2020)浙0421民初2404号],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33785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337853元为基数, 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下午13时45分在西塘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176号

  金定平、潘苏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顺武充绒店诉被告金定平、潘苏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充绒款2829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2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14时整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686号

  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周大金诉被告黄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爱民支付原告周大金货款645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此款,由被告黄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民终531号

  施根强: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棋武诉你与被上诉人陈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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