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金变定金不能退?
长兴法院:买卖合同未成立,购房意向金须退
见习记者 潘悦 通讯员 长法
意向金、认筹金、订金、定金……房屋买卖过程中,常常因为各种“金”产生纠纷。日前,长兴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意向金变定金,开发商不予退还而引发的购房纠纷。
王某和妻子于今年2月21日前往湖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售楼处购房。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两人认为楼盘地段不错,价格合理,遂在对方的要求下支付了2万元。
但在参观完样板房后,王某与妻子对待售房屋户型不满意,遂打消了购买的念头,要求返还2万元。不过,房产公司以王某不签订购房合同违约为由拒绝返还。
王某遂向相关部门投诉。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今年3月10日,房产公司要求王某在有“定金20000元”字样,且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的商品房认购书、退房审批表上签字,并口头承诺签署后会予以退款。
然而,王某签署后,房产公司未按口头承诺予以退款。王某向长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万元。
诉前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对这笔钱款的定义存在分歧。
王某表示,这笔钱当初销售人员说是意向金,明确表示不买可以退款。
房产公司则认为,这2万元属购房定金,商品房认购书上也写得很清楚,是定金。原告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是房产公司口头承诺可以退款,但需要我们在上面补签,所以才签的。”王某坚称。
这2万元能不能退?究竟是买家口中的“意向金”?还是房产公司口中的“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向房产公司交付2万元之前,并未就款项性质作出书面约定,故付款当时定金性质并未确定。
虽然王某于2020年3月10日在有“定金20000元”字样,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的商品房认购书、退房审批表上签字,但系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承诺签署后即走退款程序的情况下签署,并不能完全代表王某当时的真实想法。故商品房认购书、退房审批表的签署,无法证明王某对之前定金合同效力的追认。因此,王某交付的2万元,不具备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结合商品房销售的交易习惯,2万元认定为意向金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在双方未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房产公司收取王某的2万元应予以返还。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房产公司当庭返还王某2万元,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