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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出售两盒过期药,药店被罚10万元

  本报记者 陈洋根 

  近日,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连锁药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经调解,该药店还向一位宝妈作出5000元的赔偿。事情的起因,要从一盒过期的儿童感冒药说起。

  5月19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宝妈李女士投诉,称其在家附近的药店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回家后发现药品超过了有效期。

  因为当事人有手机支付记录,面对执法人员,药店营业员承认,以39.8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女士一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5gx10袋的包装)。经核对,该药的有效期至2019年10月。

  营业员同时承认,把药卖给李女士时,没有核对批号,没有提供小票,没有按规定对咳嗽发烧药的购买人进行信息登记并网上录入,在日常养护过程中也没有发现该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执法人员对药店其他药品检查时,发现售价18元的1瓶益母草膏中药也超过有效期2个多月,仍陈列在货架上,药店的养护记录中也没有该批号的药品。

  执法人员当场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膏1瓶,经调解,药店同意赔偿李女士5000元。

  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销售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益母草膏等2盒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这是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新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查办的首起销售过期药品案件。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鉴于该药店在案发后与投诉人当场达成和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区市场监管局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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