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3年9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查明,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约190万元,而经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申报的债权,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13071190.56元。本院认为,根据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审查的债权金额及该公司目前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债务人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不存在破产原因消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标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2401号
汤训来、王启平:本院受理原告叶力豪与被告李艳芳、汤语曦、汤语诺、汤君瀚、汤训来、王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614号
陈进旺:本院审理原告林国与被告陈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进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林国借款4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陈进旺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205号
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伟业装潢门窗厂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016号
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美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