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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82民初1663号

  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振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包巨飞、赵立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20-1号

  本院在(2017)浙0702执2630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联系人:王律师、余女士;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3732435400。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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