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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9月3日

  (2020)浙0481民初4549号

  宗奇恒、曹晓庆:本院受理原告朱俊杰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们偿付代偿款4773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2386元)。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269号

  汤月平: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269号原告湖州织里老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19-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506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8月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16室; 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3586974019。

  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汤溪法庭第4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78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破21-3号

  因金华市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终结金华市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783破27号

  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7月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10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过律师18857960820、0579-8669153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1) 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 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 (2) 、(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245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本院受理原告胡拉拉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房屋装修款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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