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破2号
2020年1月9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0年6月16日,债务人共计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本案已付的破产费用1160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裁定宣告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另:由于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 公章,声明浦江晶辉纺织工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作废。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998号
陈晓:本院受理原告於新伟与被告陈晓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04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於新伟与被告陈晓离婚;二、婚生女於若曦、於灵汐由原告於新伟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被告陈晓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其中2020年9月起至12月底的抚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起至婚生女能独立生活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月1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於新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741号
徐从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玺玺、徐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阮玺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68882.02元及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14250.48元、费用1473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徐从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从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阮玺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阮玺玺、徐从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