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1701号
张传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张传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传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2821.89元以及前期利息26603.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74.38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张传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702号
祝月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祝月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祝月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0183.11元以及前期利息11387.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96.34元、手续费945.2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祝月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