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4日
(2020)浙0304民初1243号 黄巧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黄巧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巧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43228.83元、手续费2430.54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2日为2801.89元,从2019年9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43228.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黄巧艺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黄巧艺名下的速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EWK117、车架号LFV2A11K9B3090075)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01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662元,由被告黄巧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46号 林沐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林沐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沐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46896.01元、手续费2844.1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1日为4238.28元,从2019年9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46896.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林沐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林沐永名下的东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GHX680、车架号LDNM45FZXF0080928)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14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799元,由被告林沐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47号 李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李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33306.05元、手续费1571.28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3日为2235.16元,从2019年9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33306.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李好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李好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MLH933、车架号LJDYAA294H0058205)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72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378元,由被告李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51号 张燕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张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67651.82元、手续费3551.1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1日为5397.51元,从2019年9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67651.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张燕明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张燕明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E1R222、车架号LVGBH40K49G315864)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71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365元,由被告张燕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46号 北京裕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金权与被告北京裕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加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7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314号 毛洪镭:本院受理原告陈道胜与被告毛洪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488号 黄良满: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景山源之秋副食品店与被告黄良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950号 杨继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攀与被告杨继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152号 青田县青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青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4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执清2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黄庆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于2020年7月30日指定何建(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瞿溪司法所)为黄庆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公职管理人。黄庆洪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何建(联系电话0577-86252110、13819730747;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会昌路218号瞿溪司法所)申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执清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彭连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于2020年7月30日指定木珊珊(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为彭连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公职管理人。彭连芳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木珊珊(联系电话:17858480162,0577-88255333;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75号温州市华东公证处)申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315号 中运富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健安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跃进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 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5604号
韩书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书留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02民初193号 陈萍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你陈萍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4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