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24民初2962号 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李万龙、李栋:本院已受理原告侯占先诉被告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李万龙、李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85022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993号 黄从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14点3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328号 卢志、项瑜、卢永军:本院受理原告胡达想与被告卢志、项瑜、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78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卢志、项瑜、卢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达想货款644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由被告卢志、项瑜、卢永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