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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7940号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胡英伟与被告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9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英伟货款333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英伟律师费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773号

  叶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麒烁袜厂与被告叶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58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5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海拓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义海拓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申报电话: 15958422220\18857951675)。武义海拓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0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星期四)下午2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9-04 2 2020年09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