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20)浙0383民初2813号 刘玉稳:本院受理原告林圣义诉被告刘玉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刘玉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2000元,并按本金72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9日09时30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2020)浙72民初1157号 江萍、余子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门支行与被告江萍、余子根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截至2020年7月7日的利息900834元、后续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5.75%计算至2023年4月1日止的利息及自2023年4月2日起按年利丰8.6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2.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浙岭渔23685"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浙岭)船登 (权)( 2020) Hy-200045号]在变价后于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5月29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6962号,内文“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娃肾、李白妹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斌贤、李白妹负担”,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8月24日第3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2727号,黑体字被公告人应为“安吉云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蒋小青”,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