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20)浙0784民初4740号 黄权、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黄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 1、判令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货款76.14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9年6月30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黄权对诉请1承担连带责任;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2772号 王文博:本院受理原告吴联超诉被告王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3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9日09时00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3民初2812号 汪兆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汪兆双偿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2000元,并按本金12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09时00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