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 浙0726民初3314号 陈自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黎明诉被告陈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黄小英、人民陪审员张琳琅、周彩燕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124号 陈杨丹: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洪慧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31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1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921民初351号 李学友: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安云与被告李学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9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学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安云工资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李学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78号 池列民、斯建平: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57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一、判令被告池列民偿付全部本金43768.98元、利息11580.29元,合计人民币金额55349.27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斯建平对被告池列民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