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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020)浙1004民初3579号  朱富国、周海明: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57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一、判令被告朱富国偿付全部本金49321.8元、利息10498.46元,合计人民币金额59820, 26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朱富国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周海明对被告朱富国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01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774号  王利萍、王波: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77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一、判令被告王利萍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34402.79元(其中本金99319.24元、截止2020年7月1日利息34971.95元,其他费用111.6元〕,及自2020年7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判令被告王波对王利萍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0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782号  陈舜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陈舜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舜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6525.40元及截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5279.47元、违约金2500元,并支付按本金76525.4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陈舜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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