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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0年9月8日

  (2020)浙0191民初670号 

  浙江勤行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思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732号

  浙江龙胤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争光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084号

  杭州房点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胜利、章苏兰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9日9:00分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1353号

  刘小林、汪新祥、建德市捷安制动器有限公司、储文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云与被告刘小林、汪新祥、建德市捷安制动器有限公司、许善平、储文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浙018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小林、汪新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海云代偿款14197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7878.15元(该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行计付; 二、被告建德市捷安制动器有限公司、许善平、储文星对被告刘小林、汪新祥上述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海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9元,减半收取计2359.5元,由原告徐海云负担705元,被告刘小林、汪新祥负担1654.5元,被告建德市捷安制动器有限公司、许善平、储文星对被告刘小林、汪新祥应负担部分各连带负担331元;公告费300元,由刘小林、汪新祥、建德市捷安制动器有限公司、储文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26破14号之一

  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已经和全部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之规定,做出了(2020)浙0326破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债务人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债权人平阳县污水净化工程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平阳县清江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464号

  嘉兴市经开红翻天川菜馆: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诚亮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经开红翻天川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494号

  浙江堡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冬臣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合丰服饰有限公司、黄东风、周崇崇: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821274.44元,以及利息5011490.85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权在55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四、五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1265号

  杭州成圆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徐守山诉被告杭州成圆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杭州成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守山加工费257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816号 

  李剑: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美玉与被告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美玉货款38623元,并支付利息(以3862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美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诉讼费157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美玉负担348元,由被告李剑负担1530元(含公告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1822号 

  叶海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蔡崇信公益基金会与被告贵州基一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退还货款7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 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438号 

  湖南佰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佰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合同款人民币102,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771.36元(第一部分:以38,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实际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20,2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实际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38,0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实际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第四部分:以5,4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实际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107,271.36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995号

  张坤华、刘正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小杜陶瓷商行与被告张坤华、刘正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本院孝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310号

  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时在本院孝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271号

  贺建力:本院受理原告曹辉诉被告贺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贺建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辉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920元,由贺建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10 法院公告 2020-09-08 2 2020年09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