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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 浙0726民初1366号

  周决林、周玉珍、周翔翔、傅飘飘:本院受理原告周旭军、童鸿雁与被告周决林、周玉珍、周翔翔、傅飘飘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决林、周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18347.75元及2017年4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周翔翔、傅飘飘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周决林、周玉珍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0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26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419号

  虞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秀与被告虞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虞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秀1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10元,由被告虞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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