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5012号
陈运达:本院受理原告陆迪华与被告陈运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224号
丁博览:本院受理的原告楼淑芳与被告丁博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丁博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淑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丁博览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312号
李红卫: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根正与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李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根正借款57580.35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李红卫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352号
毛森理:本院受理原告程义强与被告毛森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毛森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义强货款计1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毛森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