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住院时失踪 22年后家属索赔39万
法官:家属理解有误区,医院不担责
通讯员 陈肖滢
母亲住院期间离院出走,从此杳无音讯。22年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母亲走失后死亡造成的损失。日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1998年7月,丽水的陈阿姨头痛并伴有发烧,前往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她在没有家属陪护的情况下自行拔针离开医院。医务人员发现陈阿姨不见后,四处寻找,同时立即告知她的家属并协助报案。家属还在电视、报纸上登过寻人启事,却再也没有陈阿姨的消息。2019年,法院依家属申请判决宣告陈阿姨死亡。
今年3月,陈阿姨的儿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母亲离开时精神异常,医院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没有保障病人安全,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对方赔偿39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陈阿姨所患疾病是常见、多发、大多可治愈的非精神类普通疾病。病程记录、会诊单、颅脑CT报告等都客观反映了患者在住院后一直“神志清”,且在出走前半个月已无高烧症状。同时,患者出走前一周,医嘱单明确需一名家属陪伴,但患者擅自出走时身边并无家属。在医院的规范治疗及护理下患者病情已基本好转,事发后医院也积极派人寻找并协助家属报警,“在此过程中医院不存在失职和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患者陈阿姨并没有出现神志不清或异常情况,且家属未提供证据证实陈阿姨离院时是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的人身监护与看管责任并不能因此被扩大。被告在患者离院后多方寻找并报告家属及协助报案,已经尽到了及时协助寻找与报告的义务。且家属在事发20年后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家属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患者在医院走失,医院就应承担责任。事实上,医院收治患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院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一、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等;二、提示义务,包括医护人员的提示义务、保卫人员的安全提示义务;三、安全保护义务,医院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义务制止以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四、报告义务,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或患者走失后,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并报警,争取在短时间内挽回损失或防止患者人身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安全“保证”义务,不应扩大解释,除非医院违反以上安保义务,否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