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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2354号

  吴小红、李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峰、吴小红、李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破8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青龙的申请,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浙0304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于2020年9月1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增琼、张石晟,联系号码:15067167729、13566262699,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花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破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桢祥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浙0304破申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于2020年9月1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管理人。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增琼、张石晟,联系号码:15067167729、13566262699,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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