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662号
苏忠权: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达诉被告李成珠、第三人苏忠权、林建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62号案件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破1、2、3号
本院受理的巨大矿业有限公司、乐清市谷辰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巨大电气有限公司经合并清算,三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裁定宣告巨大矿业有限公司、乐清市谷辰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巨大电气有限公司破产。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2845号
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志刚、何震涛诉被告高正康、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高正康、被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45950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2、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9时15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56号
桐乡荣优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嘉兴豪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318号
杨青、杨秋林:本院受理原告应七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