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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02破21号

  本院在(2017)浙0702执917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85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66765173。

  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年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3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29日,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次破产清算中,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之规定,相关主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玖泽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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