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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踩一脚刹车,公交公司赔出10万余元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慕煊 

  本报讯 公交车突然急刹,车上70岁的黄某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公交车所属公司被判赔偿10.39万元。

  黄某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2019年8月,她乘坐公交车前往某地办事。她上车后,因车厢内乘客较多,已没有空座,只好扶着扶手站着。当车辆行经水头镇某路段时,司机伍某突然急刹车,黄某没能稳住身体,摔倒在车内。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司机伍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挫裂伤等,住院治疗33日后出院。回到家中,黄某经常头痛、头晕,记忆力下降,脾气变差,也没有办法自己出门坐公交车上班了。

  “你记不记得自己的出生年月?10月1日、8月15日是什么日子知道吗?”面对医生的询问,黄某表示不太记得了。经鉴定,黄某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智力缺损,构成十级伤残,伤残与交通事故有关,影响比例难以认定。

  之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伍某、公交车的登记车主平阳某公交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车系被告平阳某公交公司所有,被告伍某系该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在执行公司职务,故伍某造成黄某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方承担100%事故责任。结合实际,法院认定黄某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0.39万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平阳某公交公司支付原告黄某经济损失10.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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