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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开一扇车门,车上乘客赔出57万余元

  通讯员 邱艾嘉 罗佳丽 

  本报讯 汽车停下后开车门是人们的常见动作,但操作不当却可能引发“开门杀”。近日,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上乘客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开车门这个动作,最后被判赔57万余元。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温某开车送朋友王某回家。到了王某家附近,温某将车停在了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边。坐在后座的王某回家心切,便快速打开左侧后门准备下车。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恰巧经过,撞上车门伤及头部。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2020年2月不治身亡。此后,杨某的4名家属要求温某、王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75万余元,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汽车驾驶员温某违反规定停车,乘客王某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三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结合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酌情由死者杨某自负30%的次要责任,由驾驶员温某、乘客王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温某、王某各赔偿4名原告各项损失57万余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法官说法:

  首先,死者杨某撞上乘客王某打开的车门,是引起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乘客王某下车前疏于观察,开车门时,杨某不巧撞上了车门,乘客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其次,驾驶员温某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非机动车道停车,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最后,死者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其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负事故的部分责任。

  近年来因开车门不慎致人受伤或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人们在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酒驾、醉驾。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开一扇车门,车上乘客赔出57万余元 2020-09-11 2 2020年09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