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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02破25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7181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云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8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云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088200185。

  金华云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云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云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3829号

  沈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戴必胜诉被告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戴必胜借款利息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金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1506号

  许惠兵:本院受理原告鄢斌诉你和方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许惠兵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归还清止;2.方勋承担债务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9-11 2 2020年09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