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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411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23994263、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嘉兴银行秀水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5050号

  褚芳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褚芳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3576.5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1541.1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利率按24%/年计算,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2月11日为13721.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764号

  平湖博通商贸有限公司、周定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建银诉被告平湖博通商贸有限公司、周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平湖博通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48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94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周定根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前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袁花人民法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480号

  孙敏: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胖子五金商行与被告殷盛亨、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9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9-14 2 2020年09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