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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1885号 

  项跃、楼美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皇相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由两被告在2173391.2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811号

  李世辉: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81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7日)。一、判令被告叶燕青偿付全部本金29799.23元、利息5913.97元,合计人民币金额35713.2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李世辉、杨龙对被告叶燕青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破10号之一

  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受理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4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1月6日前向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楼;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127561、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一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8月24日第3版和第10版刊登的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2727号,黑体字部分被送达人应为“安吉云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蒋小青”,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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