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528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彩娟与被告陈良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陈良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彩娟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80元,由被告陈良喜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10号
陈东海、毛翠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东海及第三人毛翠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被告陈东海、第三人毛翠翠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内容;撤销被告陈东海对坐落于浦江县望仙路4区3排9号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毛翠翠的行为;并由被告陈东海与第三人毛翠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不动产恢复登记到被告陈东海名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9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申请人浙江磐安云峰茶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7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磐安云峰茶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磐安云峰茶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陈萍;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38679944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浙江磐安云峰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浙江磐安云峰茶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磐安云峰茶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盘山法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