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15日
(2020)浙8601民初1342号 杭州赫峰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226破14号 本院根据杨建辉的申请于2020年8月4日裁定受理宁海亿昕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28日指定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海亿昕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亿昕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7日前,向宁海亿昕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9号明州商务大厦301室,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陈秀芝,联系电话:18258743895;屈龙跃,联系电话:13819874811/0574-278556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亿昕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亿昕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0月23日14:0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提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2606号
陈博: 本院受理原告杨燕诉被告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0年12月14日9: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311号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公司、赤峰昌旺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思思与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公司、赤峰昌旺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191号 徐蔷芸、朱博: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晖诉被告南素莲、朱品玄、李雯,朱麒、徐蔷芸、朱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950号 方强、刘彬、方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2068号 胡怀军、胡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2261号 车利花、何铭章、柯希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2418号 姜霞、张同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2420号 苏海松、林丽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2535号 朱翔、陆克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55号 陈华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03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58号 蔡沙、王胜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沙、王胜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03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051号 顾海燕: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倪日余、陈宣平、顾海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053号 戴凯利、张玉锋、张玉汉、钱滔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