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82民初6781号
叶建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叶建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3民初11号 襄阳市越弘包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志荣诉坡告襄阳市越弘包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夏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货款34325元及利息暂计2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09时45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635号 周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周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2268号 周立、蒋丽苹: 本院对原告陈佳乐诉被告周立、蒋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8800元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蒋丽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公告费650元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