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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 浙0481民初3905号  俞欢(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609251113):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明诉被告俞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647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753号  张再华、张仙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再华、张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再华、张仙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734.9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为4045.29元,此后以本金148734.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625‰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4010元,由被告张再华、张仙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1595号  吴闰江:原告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闰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1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9-15 2 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