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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81破24号  因被申请人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申请人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联系人:王律师、余女士;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3732435400。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121号  傅贤喜:本院受理原告龚冬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31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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