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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703破1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龙泉市聚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江强、罗筱俐、祝永军的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纳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9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浙江纳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纳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浙江纳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室;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蒋爱娜;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纳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纳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229号  李孝奎: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健之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孝奎支付原告永康市健之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8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孝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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