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受贿所得还替老领导变卖
检察官:这不是义气,是犯罪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胡静
明知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财物,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永嘉人吴某的“义气”之举,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9月1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永嘉人吴某出生于1982年,之前曾给时任永嘉县公安局某领导叶某当过2年司机。2014年后,虽然不再担任驾驶员,但吴某和自己的老领导叶某仍然保持密切联系,甚至叶某装修新居他也会过去帮忙。而叶某对吴某也十分信任,把许多因为受贿所得,不好脱手的金条、香烟(券)都交由吴某转卖。
而吴某明知道香烟(券)及金条等财物是叶某受贿所得,仍将这些财务财物变卖后,所得钱款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给叶某。
经查,吴某帮助叶某转换的香烟(券)、金条共计167850元。
事发后,吴某表示自己从未在转卖这些金条、香烟(券)时牟取过私利,纯粹是出于哥们儿义气帮“老领导”的忙。
然而这番说辞并不能为吴某洗脱罪行。9月11日,永嘉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吴某犯洗钱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洗钱活动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而且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查处,助长犯罪、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那些意图通过非法途径转换或转移如贩卖毒品、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都可能涉嫌洗钱。特别是当亲戚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想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时,一定要高度警惕,切勿让自己陷入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