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825民初538号
陶救娥:本院受理原告吴培庆与被告万文炳、陶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2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万文炳、陶救娥归还吴培庆借款5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付的利息;二、万文炳归还吴培庆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付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6元,由万文炳、陶救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827号
玉环炜佳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爱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天达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天达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925元,并赔偿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26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844号
台州亿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天时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你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解除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被告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钢管154562.40米、扣件66200只、套管30个。支付截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赁费、装卸费合计718012.87元及未归还租赁物租金,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支付截至2019年9月4日的违约金及以718012.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点六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460号
吴永法:本院受理原告应金玲与你为被告的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原告应金玲与你离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