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3214号
天台奚娜娜服饰店(个体经营者:奚娜娜):本院受理原告尚微与你单位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天台奚娜娜服饰店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照德、陈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1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044号
黄建霖、叶美雪: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404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们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5日)。一、判令被告黄建霖偿付借款本金49873.32元,利息4613.29元,罚息299.24元,共计54785.8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二、 判令被告叶美雪、黄春芳对被告黄建霖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042号
蔡昌华: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404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5日)。一、判令被告蔡昌华偿付借款本金99569.13元,利息4704.52元,罚息27144.89元,共计131418.5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17曰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判令被告张伟对被告蔡昌华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