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2474号
谭周平、方兴春、方向明: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周平、方兴春、方向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49号
2020年9月3日,本院依据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创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联系人:金辉,13706695187,徐程,13566111313)担任管理人。温州市创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创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1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创艺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创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创艺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46号
北京裕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加裕就(2020)浙030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00号
徐红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01号
吴忠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