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1736号
武戈: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武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戈归还原告李杰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武戈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76元,由被告武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492号
傅钢妙:本院受理原告马美修诉被告浙江中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傅钢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2月21日14时1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657号
潘绍丰、王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伟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绍丰、王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0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9:4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3645号
徐华丽:本院受理原告周燕青与被告徐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项人民币30612元,并偿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0年12月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2020年12月9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