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020)浙0726民初1215号  魏大量、魏大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振分诉你们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魏大量、魏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振分借款4535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利息4000元);二、限被告魏大量、魏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振分利息欠款491292元;三、驳回原告金振分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破1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台州市万丰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3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台州市万丰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银泰城6幢3楼,邮编318000,联系电话18815202224;联系人:江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台州市万丰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9-30 2 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