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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破2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台州市煌玛卫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3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台州市煌玛卫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银泰城6幢3楼,邮编318000,联系电话18815202224;联系人:江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台州市煌玛卫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下午14时1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19号  本院根据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三门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总商会大厦七楼;联系电话:18758615009;联系人:金心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

  三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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